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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漳平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猎捕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
基本案情
2018年12月5日上午,被告人陈某某为解嘴馋,携带三个捕兽夹到漳平市新桥镇双溪村“井坑顶”山场设置陷阱,次日捕到一只野鸟,取回准备食用,在回途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麦元森林派出所民警查获。
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该野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—白鹇。因该白鹇被被告人陈某某设置的捕兽夹夹断左腿,现已死亡。
白鹇,国家二级保护动物
案件审判:
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,未经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,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,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、预缴罚金等情节,可予以从轻处罚,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。综上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律链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来源:漳平市人民法院